租到凶宅屬嚴重瑕疵可申訴解約

 

〔記 者曾佳俊/北縣報導〕永妙律師事務所鍾耀盛律師說,一般對於凶宅的定義,大概就是屋內有人非自然的死亡,包括自殺、他殺以及意外等,所以屋主或仲介買賣房 屋時,都有義務告知民眾屋況是否為凶宅,如果隱瞞即使完成交易,都可向法院訴請退錢解約;但針對租屋者,法律條文目前未有所保護。

 

台北縣消保官周繼雄說,房屋是凶宅屬於「重大資訊」,消費者無論是租屋或買屋,屋主或房東都應告知,如果隱匿不說,算是一種「很嚴重瑕疵」,根本沒有考慮到租屋者心情,已經違反消保法定型化契約規定。

 

民眾若遇到上述情況,都可以向消保官申訴,要求解除契約,即使法律目前尚未明文規定,但法律不外乎人情,畢竟這樣的房子,連房東自己也心知肚明,就算優惠、甚至不用錢,也不見得有人會住。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ul/14/today-so7-3.htm

 

 

內政部對於「凶宅」疑義的函釋

 

內政部曾於97724日解釋「凶宅」認定標準,以便明示於不動產說明書內,減少消費者紛爭。其函釋內容謂:「查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尚無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非法律名詞。惟按本部926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地現況說明書』頁次十一內容,『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即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故依據上開函釋意旨,所謂凶宅可從下列幾點判斷:

 

() 該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

 

() 曾發生自殺或兇殺死亡。但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

 

() 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殂該專有部分跳樓)情形,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兇殺,而陳屍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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