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裝晝行燈-法規與準則

依據 民國100年2月17日修訂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4.4 汽車晝行燈(daytime running lamp):
4.4.1 燈具照明面外緣距車身(不包括後視鏡)外緣應在四十公分以內。
燈具照明面內側間隔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但車寬在一百三十公分以下者,則其間隔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4.4.2 顏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對稱裝設。
4.4.3 利用近光燈以光度切換達成者:同近光燈之規定,
但使用遠光燈以光度切換達成者,燈具基準中心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0‧九公尺以下。

 

汽車安裝晝行燈相關法規與準則1

※ 交通部路政司規定:「晝行燈」不等於「頭燈」,行駛於應開啟頭燈路段,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109條規定使用燈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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