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納稅是憲法第19條上所規定國民應盡的義務,又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個人只要有所得就應申報繳納稅金,而且民法第427條規定應由房東負擔租賃物之稅捐。若房東與承租人雙方在租約中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這樣的約定將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

 

民法債編中對於「契約自由原則」的敘述是:

在私法關係中,個人之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之自由意思,國家不得干涉,從而基此自由意思,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概須保護。所以只要這份契約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也不牴觸公法的情形下,契約即可成立。

 

所以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將房租申報租金支出,因此而造成房東增加稅賦的負擔時,則房東在繳交租賃所得稅之後,無法針對房客未履行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約定,請求房客支付其稅負增加的部分。

但是如果契約內已詳細註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承租人負擔,而不是約定房客禁止報稅;雖然法律有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房東負擔,但是並非屬法律上的強制或 禁止規定,可以由雙方合意來加以排除。因此契約的約定,在經雙方同意並簽署後,即屬合法有效,雙方即應依照該約定之內容來履行。

因此如果承租人不理會契約內對於租賃稅金的約定,逕自將房租申報租金支出,假如因此而造成房東增加稅賦的負擔,則房東在繳交租賃所得稅之後,可針對房客未履行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約定,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房客支付其稅負增加的部分。

 

對於房東逃漏稅的行為,若是經承租人檢舉後,國稅局規定任何所得收入,本就應要照實申報;房東若申報不實的行為遭人檢舉,依法是會被追繳稅款的。要檢舉房東逃漏稅,承租人親洽各地區國稅局或是以電話、電子郵件方式檢舉。

檢舉逃漏稅各地國稅局網站、信箱、電話,請參考以下↓

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官網 (tmm.org.tw)

 

參考法規

憲法

第19納稅義務

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所得稅法

第2條第1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民法

第71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153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427條 租賃物稅捐之負擔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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